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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 告 寅○○

卯○○戊○○丙○○○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辛○○○

巳○○辰○○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複代 理 人 吳忠勇律師被 告 壬○○

號5樓

癸 ○丑○○己○○○庚○○丁○○子○○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裁判日期: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