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 告 賴敏勇
賴敏德黃玉敏陳賴素貞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信平原 告 黃賴淑玲
賴淑華賴淑貞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複代 理 人 吳忠勇律師被 告 楊愛卿
號5樓賴 文賴彩雲黃吳彩月黃東海黃玉芳賴石溪陳國正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履行合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11月6 日裁定命在該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原告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47 號民事判決以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