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5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倘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係房東與房客之關係,於民國97 年1月6 日下午2 時許,雙方因歸還房屋押租金之問題發生爭執、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在臺北縣樹林市○○路○○○ 號前,徒手用力拉扯原告之上衣、外套,致原告除衣物破損外,並受有右頸挫傷約12公分X2公分、右前胸挫傷約10公分X12 公分、下巴瘀青等傷害。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致原告受有醫藥費新臺幣(下同)700 元及非財產損害100 萬元,爰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等情。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惟原告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過高等語。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告與原告係房東與房客之關係,於97年1 月6 日下午2時

許,雙方因歸還房屋押租金之問題發生爭執、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在臺北縣樹林市○○路○○○ 號前,徒手用力拉扯原告之上衣、外套,致原告除衣物破損外,並受有右頸挫傷約12公分X2公分、右前胸挫傷約10公分X12公分、下巴瘀青等傷害等情,並有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佐。

㈡原告因前開傷害赴仁愛醫院就診,支出醫療費用700 元,並有醫療費用收據1份(詳原證4)附卷可查。

㈢原告為高職畢業、已婚、受傷前從事廣告施工工作、家境小

康;被告為專科畢業、已婚、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等情,有調查筆錄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份在卷可佐。

四、原告主張:兩造因租屋問題發生糾紛,被告於97年1 月6 日下午2 時許,基於傷害之故意,以徒手拉扯之方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致原告受有右頸挫傷約12公分X2公分、右前胸挫傷約10公分X12 公分、下巴瘀青等傷害等情,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請求金額分述於下:

㈠醫療費用:原告主張,其因前開傷害赴仁愛醫院就診,支出

醫療費用700 元等情,業據提出醫療費用收據1 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可認具正。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700元,於法自屬有據。

㈡非財產損害賠償:原告主張,被告因租屋糾紛對其施暴,至

其精神受有極大損害,爰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等情。被告則以:原告之請求過巨,應予酌減等語為辯。經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已婚、受傷前從事廣告施工工作、家境小康;被告為專科畢業、已婚、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等兩造之教育、經濟狀況、家庭狀況及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原因肇於租賃糾紛及原告因此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1萬元,為妥適,逾此部分則屬過巨,應予駁回。

六、綜上論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700 元(700+10,000=10,700)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7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第389 條、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裁判日期:20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