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瀚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54 號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零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
裁判日期:200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