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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王嘉斌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件,所應適用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2 規定,有抵觸憲法第7 條、第15條、第23條及其他憲法原則之疑義,職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經於98年3 月13日裁定命在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2 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違憲疑義,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2 月12日第1352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有司法院99年2 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0990004380號函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