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臺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下1 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複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攜同足以證明臺北新都社區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決議同意被告免繳系爭建物管理費及設置水塔之事實之與會區分所有權人2人到庭。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