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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保險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