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甲○○
6樓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姚宗樸律師複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本人請親自到庭,並事先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⑴大圓檳榔營業所及營業範圍,⑵被告任職期間領取薪水資料,⑶971009轉帳99132元的計算方式,及確實轉入被告帳戶的依據,⑷廣豐檳榔設立資料,⑸廣豐檳榔挖角方式,及客戶確實改向廣豐檳榔進貨的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