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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7號原 告 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桃園縣○○鎮○○路梅岡巷15弄39號4樓,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