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珍食品有限公司間因98年勞訴字第30號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叁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