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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龍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勞訴字第30號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零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日期: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