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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 告 世鉅汽車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被 告 甲○○

5樓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為特定競業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員工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不得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行為等情,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有戶籍謄本

1 份在卷可稽,又兩造間之員工保證書並未有合意管轄之條款,此觀諸卷附之員工保證書約定即明,是原告既係請求被告於2 年內不得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行為,則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裁判日期: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