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0,49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