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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8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定緯公司)前向鈞院聲請清算,已蒙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 3月28日前完成清算,因定緯公司尚有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在財政部訴願審議中,債務尚未確定,而未能於98年3月28 日前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8年9月28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3月28 日就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於97年4月14 日准予備查,並於同日以板院輔民弘97年度司字第143 號函通知聲請人,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97年度司字第448號裁定清算展期至98年3月28日止等節,業經本院調閱該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因前述原因迄今無法清算完結,乃聲請展延期限,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符之訴願書及財政部公文查詢單各1 紙附卷可稽,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清算准自98年3月29日起展延至98年9月2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