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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5號聲 請 人 甲○○(即伸益金屬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伸益金屬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伸益金屬有限公司(下稱伸益公司)前向鈞院聲請清算,已蒙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4 月30日前完成清算,因伸益公司尚有稅務案件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審查中,債務尚未確定,而未能於98年4 月30日前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8年10月31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96年10月31日就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於96年11月28日准予備查,並於同日以板院輔民季96年度司字第407 號函通知聲請人,嗣本院先後依聲請人之聲請以97年度司字第163 號裁定清算展期至97年10月31日止及以97年度司字第476 號裁定清算展期至98年4 月30日止等節,業經本院調閱該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因前述原因迄今無法清算完結,乃聲請展延期限,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清算准自98年5 月1日起展延至98年10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