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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6號聲 請 人 甲○○上開當事人聲請延展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98年4 月7 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10月6 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緣尚有債權債務之問題,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7年10月7 日同意就任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六個月清算期限應自97年10月7 日起起算,並應於98年4 月6 日屆滿,嗣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