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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0號聲 請 人 甲○○(即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4 月22日同意就任為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6年5 月1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96年5 月22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尚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先後向本院聲請清算展延,本院分別於96年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司字第356 號裁定,准自96年10月22日起展延至97年4 月21日止;本院復於97年4 月17日以97年度司字第144 號裁定,准自97年4 月22日起展延至97年10月21日止;本院又於97年10月22日以本院97年度司字第445 號裁定,准自97年10月22日起展延至98年4 月21日止,合先敘明。

本件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4 月22日起展延至98年10月2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華海珍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