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83號聲 請 人 甲○○即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2 日就任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曾聲請清算完結展期,然因法院拍賣延後,致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