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15號聲 請 人 甲○○即黎興圖書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黎興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就任為黎興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興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相關債權尚待清查,恐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6月10日起展延至98年12月1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