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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27號聲 請 人 乙○○即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即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止。

聲請費用由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就任為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美公司)清算人,並於97年3月11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同年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十美公司銀行帳戶前遭行政執行處扣押而尚未執行完畢,致仍有現務未了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9月14日起展延至98年9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