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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22號聲 請 人 甲○○即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能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7月31日起展延至99年1月3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