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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厲國欽(即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能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6月10日起展延至98年12月1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