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54號聲 請 人 甲○○即新至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至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 月21日就任為新至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至陞公司)清算人,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新至陞公司尚有稅捐部分未釐清,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8月6日起展延至99年2月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