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80號聲 請 人 甲○○(即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 月5 日同意就任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8年3 月1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3 月17日以98年度司字第153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尚在行政救濟中,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7月5 日起展延至99年1月4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