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路45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8年2 月2 日具狀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2月9 日准予核備在案。惟因尚有部分債權登記尚在確認及北區國稅局尚未查帳完竣等事由須將清算期間展期6 個月,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聲請人係於98年1 月日就任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見本院卷第4 頁),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98年7 月1 日起展延至
98 年12 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