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聲 請 人 甲○○即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31日就任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4月17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尚在進行中,致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238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10月31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 年11月1日起展延至99年5月3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