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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即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財產尚未全部處分,致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71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5 月6 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5 月7 日起展延至98年11月6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