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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278號聲 請 人 甲○○即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同意就任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 98年3月1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仍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清算程序未能於近日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380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9年1月4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1月5日起展延至99年7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