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甲○○即吉輝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吉輝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27日就任吉輝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資產尚於拍賣程序中,恐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8 月27日起展延至99年2 月2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