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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即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同意就任為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9 月2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97年9 月24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仍需釐清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82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9 月17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9 月18日起展延至99年3月17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