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1號聲 請 人 劉春美即 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說明。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12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本件債務人係以直銷為業,目前每月之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至30,000元不等,再觀諸債務人經本院調整後所同意之更生方案(如附表所示),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1 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5,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清償總金額為1,440,000元,清償成數為58.77%,於每月10 號匯款予各債權人。又債務人所列之每月各項支出尚稱合理,其更生方案之償還總金額自原本之1,056,000元提高至1,440,000元,清償總成數由43.1%提高至58.77%,並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還款期限亦自6 年延長為8年,足以展現其履行更生方案並清償債務之誠意。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從事直銷業,每月收入多寡端視自己努力結果,若積極工作,每月收入要超過平均值並無不可能等語縱非無稽,惟直銷業成功者寡,平庸者眾,倘僅依此美好遠景而認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實係強人所難,況若債務人真有隱匿收入之事由,債權人亦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或賭博行為。⑵不得出國旅遊。
國內住宿不得超過四星級以上飯店⑶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⑷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單筆消費不得超過新台幣2 千元。⑸不得購買不動產。⑹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
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麗娟附表:
┌─────────────────────────────┐│更生方案內容 │├─────────────────────────────┤│一、每月償還15,000元。 ││二、每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 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1,440,000元,成數為 ││ 58.77 %。 ││三、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及展現最大還款誠意,有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之必要。 │├─────────────────────────────┤│更生清償分配表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每期受償│8年償還總 ││ │新台幣) │例 │金額 │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00,333 元│24.5%│3,675元 │352,800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9,808 元│9.79%│1,469元 │141,024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201,874 元│8.24%│1,236元 │118,656元 ││有限公司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0,023 元│4.49%│673元 │64,608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570,261 元│23.27 │3,491元 │335,136元 ││有限公司 │ │% │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216,831 元│8.85%│1,328元 │127,488元 ││份有限公司 │ │ │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148,093 元│6.04%│906元 │86,976元 ││限公司 │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29,460 元│5.28%│792元 │76,032元 ││有限公司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33,538 元│9.53%│1,430元 │137,280元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2,450,221 │100 %│15,000元│1,440,000 ││ │元 │ │ │元 │├────────┼─────┴───┴────┴─────┤│備註 │1.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確定後,應自行與債權人││ │ 洽詢繳款帳號及方式。 ││ │2.更生方案確定之當月債務人即應按更生方案││ │ 繳款,縱已逾更生方案指定之繳款日亦應補││ │ 繳,請債務人於異議期間經過後,自行向本││ │ 院查詢更生方案是否已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