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7號聲 請 人 林惠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三重市○○○路77之1號9樓,該處為聲請人向配偶胞姊租賃,每月租金10,000元。共同居住者包括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長子呂明璋(24歲,未婚)、次子呂崧瑋(22歲,未婚),合計四人。三子呂庚燁(21歲,未婚)現服役中,99年9月退伍,未與聲請人同住。
長子現從事水果送貨員工作,每月提供聲請人幾千元家用;次子待業中,尚有高中、四技就學貸款未繳納完畢;聲請人與配偶則從事家庭代工。
聲請人居住所變更情形:三重舊居-桃園市○○路○○○○巷○○號-三重市○○街租屋處所-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樓租屋處所-台北縣三重市○○○路77之1號9樓租屋處所,分述如下:
1、聲請人89年曾住桃園市○○路○○○○巷○○號,居住五年許,其後自桃園遷移至台北縣三重市○○街租屋處所,桃園房地為聲請人89年購買,買賣價格700多萬,頭期款約給付170萬元,貸款530餘萬。頭期款來源係處分三重舊屋換購桃園新屋;嗣桃園新屋處分,復遷移至三重市○○街租屋處。桃園市○○路○○○○巷○○號曾開設工廠,其後買主鄭勝躍於96年5月以700多萬購買。聲請人處分該屋後,將抵押貸款全數清償,剩餘款項40至50萬用以償還民間債權人及親友。
2、債權銀行質疑聲請人95年12月即從事家庭代工,同一時間於桃園做生意,說法有無矛盾?聲請人稱「我確實在桃園做生意,因為一年作沒有幾個月,沒有兼職沒有錢賺,所以同時也做家庭代工。」 。
3、97年6月10日之前曾於三重市○○街租屋。三重市○○街遷移至蘆洲長安街,係因蘆洲房租較低,蘆洲房租每月二萬元。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樓現為家庭代工的地點,前曾租屋於該處,與屋主無親誼關係。半年前遷移至現住之台北縣三重市○○○路77之1號9樓租屋處所,因該處為配偶胞姊所有,房租每月僅須壹萬元。
有時手頭不便,未支付房租亦無妨。
聲請人前於本院陳報收入「財交,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所得94,490元」,本院詢及財交意義,聲請人稱「我印象之前去蘆洲吉隆公司組合零件,一年收入94,490。」另據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97年度給付總額為9,608,平均每月800.66元,財產清單有股票一筆(華隆股份有訊公司、270、K46Z00000000000);配偶呂易書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42,197,平均每月3,516.4元(96年時任職單位為仁欣實業有限公司)、97年度所得資料0元、財產清單有三陽HP-0263汽車壹台,聲請人稱「股票十幾年前買的,好像民國八十幾年買的。那個時候因為經濟還不錯,所以自己去買股票。270股賣掉可能幾百元。97年度我不知道誰幫我報稅9,608元。
我先生汽車是00年前買的。」本院詢問車主地址為何填寫台北縣三重市○○○路○○○號?聲請人稱「我先生買車的時候住在大同南路。三重市○○○路○○○號是我先生父親的房子。那個房子賣掉了。」又聲請人於73年至86年8月7日曾任職於鶴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原因係因00年生產、在家照顧小孩,之後欲覓職貼補家用,故尋得保母工作,87年1月2日至98年年初均持續投保於台北縣保母職業工會。聲請人稱因80年至90年配偶無工作收入,且配偶患有憂鬱症,工作不穩定,聲請人無法維持家庭生活,故向銀行貸款。據卷附聲請人98年7月16日陳報狀,聲請人與配偶收入每月各為20,000、15,000,合計35,000元,因仁欣公司係現金發放,僅得提出收入切結。聲請人稱「老闆拿錢給我們,沒有匯款紀錄,薪資先生跟我每月35,0 00左右。」另查聲請人除強制險外,無其他保險契約、解約價值。
原提出之更生方案:98年6月15日聲請人陳報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15,000(與配偶每月家庭代工所得合計35,000,先生20,000元,配偶15,000元)。每月伙食4,500、房租每月5,000元(每月應為20,000,與配偶、長子、次子分擔,三子服役中,未負擔),其餘均由配偶負擔(水電瓦斯1,807、市內電話800、交通費1,500、家庭清潔用品等日常必需品1,000元、每月勞健保、家庭緊急醫療費用1,000元),故聲請人每月支出為9,500元。聲請人據此提出更生方案第1至12期,每月4,800;第13至96期,三子99年9月退伍後,每月6,000元。聲請人不足部分,配偶可支援。
修正更生方案:充分評估自身狀況後,修正為清償八年,每月13000元,另股票換價價值600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照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1,248,60 0元,占債權總額2,611,478之47.812%。為確保更生方案履行無虞,另提出更生保證人即配偶呂易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 0000)以為擔保。每月20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5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9月18日債務人詢問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復願將股票變賣價值600元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態度誠懇,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冀盼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有、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由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玉秀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7號 ││聲請人林惠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每期13,000元 │匯款帳號(或││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另股票變價價值600元,加入更生方案第一 │繳款方式) ││人 │ │額合計2,61│期清償,清償金額1,248,600元。占債權總額 │ ││ │ │1,478元新 │2,611,478之47.812% │ ││ │ │台幣/元) │ │ ││ │ │ │更生保證人:即聲請人配偶呂易書(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 │ │ ││ │ │ │每月20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 ││ │ │ │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以還 │第2-95期(以│第96期(以還│ ││ │ │權額(新台│款金額13,600│還款金額 │款金額13,000│ ││ │ │幣/元) │乘以債權比例│13,000乘以債│扣除第1-95期│ ││ │ │ │,遇有小數點│權比例,遇有│每期多付元即│ ││ │ │ │均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均無│13,000-0-000│ ││ │ │ │至個位數字)│條件進位至個│=12,430為計│ ││ │ │ │ │位數字) │算金額,乘以│ ││ │ │ │ │ │債權比例,遇│ ││ │ │ │ │ │有小數點均無│ ││ │ │ │ │ │條件進位至個│ ││ │ │ │ │ │位數字) │ │├─────┼─────┼─────┼──────┼──────┼──────┼──────┤│兆豐商業銀│4.33% │113,041 │589 │563 │539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美商花旗商│0.82% │21,301 │112 │107 │102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1.16% │30,383 │158 │151 │145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3.69% │96,402 │502 │480 │459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3.7% │96,592 │504 │481 │46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21.67% │565,779 │2,948 │2,818 │2,694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11.21% │292,863 │1,525 │1,458 │1,394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25.59% │668,202 │3,481 │3,327 │3,181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1.77% │46,322 │241 │231 │221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0.27% │7,007 │37 │36 │34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22.84% │596,485 │3,107 │2970 │2840 │認可更生方案││行股份有限│ │ │ │ │ │裁定確定後,││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荷商荷蘭商│2.95% │77,101 │402 │384 │367 │認可更生方案││業銀行股份│ │ │ │ │ │裁定確定後,││有限公司 │ │ │ │ │ │由債權人通知││ │ │ │ │ │ │聲請人 │├─────┼─────┼─────┼──────┼──────┼──────┼──────┤│合計 │100% │2,611,478 │13,606元(第│13,006元(第│12,436元 │ ││ │ │ │1期多付6元,│2-95期,每期│(多餘6元由 │ ││ │ │ │於第96期調整│多餘6元,合 │聲請人負擔)│ ││ │ │ │) │計多餘564元 │ │ ││ │ │ │ │,於第96期間│ │ ││ │ │ │ │調整) │ │ ││ │ │ ├──────┴──────┴──────┤ ││ │ │ │應付金額:1,248,600 │ ││ │ │ │實付金額:1,248,606 │ ││ │ │ │(多餘6元由聲請人負擔) │ │├─────┼─────┴─────┴────────────────────┴──────┤│ │一、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以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 │ 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 │ 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 │ 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