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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6號聲 請 人 廖玉華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廖玉華間更生事件,定98年8月18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經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台名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23,800元,另有年終獎金一個月即23,800元、中秋端午獎金各2,000元、98年租屋補助每月3,600元、未婚生子之先生有時會拿錢給聲請人,最多三千元,但常常要不到、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保單解約價值30,000元。比較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更生前二年平均薪資為22,800元左右,薪資部分並無太大變化。

聲請人必要支出:房租每月8,000元、水電瓦斯每月1,300元、交通費每月1,400元、勞健保每月964元、小孩就讀國小學費每月500元(一學期即六個月需3,000元)、安親班每月6,000元、伙食費每月4,000元,合計22,164元。

原提出之更生方案,依上述收支情形擬定為第一年至第六年(女兒就讀國小時)每月償還債權人6,000元、第七年至第八年(女兒就讀國中時)每月償還債權人10,000元。另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解約價值30,000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償還金額總計702,000元,占債權總額3,042,912元之23.07%。

惟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應為(每月收入23,800乘以13個月+中秋端午獎金共4,000+租屋補助3,600)/12個月=29,716.66元,扣除上述必要支出每月22,164元,是第1-6年每月可償還金額應由6,000元更正為7,553元。第7-8年每月償還金額應由10,000元更正為11,553元。另保單解約價值3萬元及扣薪至今尚未換價之20,877元(見卷附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扣薪計算表),合計共50,877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故聲請人修正更生方案後,提出第一年至第六年每月償還債權人7,553元;第七年至第八年每月償還債權人11,553元。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將保單解約價值3萬元、扣薪累積金額共20,877元,合計50,877元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871,965元,占債權總額3,042,912元之28.655%。

聲請人獨力扶養女兒、現與7歲女兒於中和市○○路租屋,未婚生子,生父未能盡扶養女兒職責、父母親亦未能接受聲請人該等行為,是聲請人並未與父母親同住。為免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另母親現職百貨公司清潔人員、父親重聽,無法代聲請人照護女兒,於聲請人女兒國小下課後至聲請人下班之空窗期,僅能將小孩送至安親班,(國民小學雖有課後輔導,師長亦僅能代為照護至下午4時),學校師長亦無法代聲請人照護女兒。

聲請人之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保單解約價值經查實際未達30,000元(見卷附大都會國際人壽查詢資料),惟聲請人人既已於98年8月18日債權人會議稱解約價值為30,000元,仍願依債權人會議所稱30,000元為保單解約價值,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附此敘明。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9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95年度、96年度、97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聲請人名下固無恆產(見卷附財政部台北市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惟聲請人尚有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保單解約價值30,000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8月18日債權人會議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復願將該解約金、扣薪至今共20,877元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古紹霖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6號 ││聲請人廖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第1-6年(即第1-72期│聯絡電話及匯款帳││優先權債權│例 │優先權債權│),每月清償7,553元。第7-8年(即第73-96期), │號(或繳款方式)││人 │ │額合計3,04│每月清償11,553元。 │ ││ │ │2,912元新 │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將保單解約價值30,000元、扣薪│ ││ │ │台幣/元) │至今20,877元,合計50,877元,依照債權比例償還所│ ││ │ │ │有債權人。(即第1期間償還金額為7553+50877=58│ ││ │ │ │430元)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由聲請人 │ ││ │ │ │匯款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清償金額871,965元,占債權總額3,042,912元之28.6│ ││ │ │ │55%。 │ ││ │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以7│第2-72期(│第73-95 期│第96期(以│ ││ │ │權額(新台│,553+50,8 │以每期還款│(以每期還│為該期還款│ ││ │ │幣/元) │77=58,430│金額7,553 │款金額11,5│金額11,553│ ││ │ │ │元乘以債權│乘以債權比│53 乘以債 │+第一期未 │ ││ │ │ │比例,遇有│例,遇有小│權比例,遇│付7元扣除 │ ││ │ │ │小數點均無│數點,均無│有小數點均│第2-72期多│ ││ │ │ │條件進位至│條件進位至│無條件進位│付之355及 │ ││ │ │ │個位數字)│個位數字)│至個位數字│第73-95期 │ ││ │ │ │ │ │) │多付之69元│ ││ │ │ │ │ │ │,即11,136│ ││ │ │ │ │ │ │元為計算金│ ││ │ │ │ │ │ │額,乘以債│ ││ │ │ │ │ │ │權比例,遇│ ││ │ │ │ │ │ │有小數點,│ ││ │ │ │ │ │ │均無條件進│ ││ │ │ │ │ │ │位至個位數│ ││ │ │ │ │ │ │字至) │ │├─────┼────┼─────┼─────┼─────┼─────┼─────┼────────┤│聯邦商業銀│13.28% │404,227 │7,760 │1,004 │1,535 │1,479 │00000000-000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友邦國際信│19.71% │599,639 │11,517 │1,489 │2,278 │2,195 │00000000 ││用卡股份有│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5.75% │175,072 │3,360 │435 │665 │641 │00000000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花旗(臺灣│3.58% │108,971 │2,092 │271 │414 │399 │00000000 ││)商業銀行│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股份有限公│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司 │ │ │ │ │ │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7.42% │225,926 │4,336 │561 │857 │827 │00000000-0000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10.15% │308,904 │5,931 │767 │1,173 │1,131 │00000000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11.03% │335,710 │6,445 │834 │1275 │1,229 │00000000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1.13% │34,496 │661 │86 │131 │126 │00000000-0000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12.96% │394,312 │7,573 │979 │1,498 │1,444 │00-0000000-0000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萬榮行銷顧│8.17% │248,742 │4,774 │618 │944 │910 │00000000-000 ││問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6.8% │206,913 │3,974 │514 │786 │758 │00000000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裁定確定││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人通知││ │ │ │ │ │ │ │聲請人 │├─────┼────┼─────┼─────┼─────┼─────┼─────┼────────┤│合計 │100% │3,042,912 │實付58,423│每期實付 │每期實付1 │實付11,139│ ││ │ │ │元(未付7 │7558 元( │1,556元( │元(多餘3 │ ││ │ │ │元於第96期│第2-72 共 │第73-95期 │元由聲請人│ ││ │ │ │調整) │71期,每期│共23期,每│負擔) │ ││ │ │ │ │多付5元, │期多付3元 │ │ ││ │ │ │ │合計多付35│,合計多付│ │ ││ │ │ │ │5元,於第 │69元,於第│ │ ││ │ │ │ │96期調整)│96期調整)│ │ ││ │ │ │ │ │ │ │ ││ │ │ ├─────┴─────┴─────┴─────┤ ││ │ │ │應付金額:871,965 │ ││ │ │ │實付金額:871,968 │ ││ │ │ │(多餘3元由聲請人負擔)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5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 │ 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於第96期調整,多餘3元由聲請人負擔。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 │ 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 │ 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