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1號聲 請 人 何迪達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迪達間更生事件,定98年10月2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詢問債務人,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5樓(頂樓加蓋)租屋處所,每月租金7,000元,共同居住者計有聲請人、配偶、子女三人(長子程明遠,今年14歲;長女程莘恩,今年10歲;次女程念慈,今年7歲)。與房東吳耀隆無親誼關係,係見租屋廣告方知該處租屋。
依卷附美商渥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薪資明細,聲請人98年1月應領金額25,300元、2月22,300、3月22,300、4月32,268 (含久任金7000元)、5月27,812、6月25,657、7月26,925,98年1至7月合計182,562元,平均每月26,080元。
98年10續聘,平均每月22,300元(薪資結構:底薪17,800、伙食津貼1,800、班次加給1,200、全勤獎金1,500,合計22,300元。另有久任獎金10,000元,任滿三月可先領取久任金3,000元;繼續做滿後三個月可再領7,000元,久任獎金之發放與當月薪資一併發放;代扣項目包括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薪資所得稅、退休金、福利金;因為簽約制員工,無年終、股票,僅有久任金),另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子女三名每月補助2,200元,惟社會補助金係政府為扶助弱勢,以使經濟窘困者得以維持基本生活,具臨時性、階段性,且社會補助款用以償還債務非立法本意,是該補助爰不以固定收入認列。另查聲請人無強制險外其他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又配偶程文祥以開計程車為業,扣除保養油料每月約2萬初,卷附配偶程文祥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為0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亦查無資料。聲請人與配偶共同分擔子女扶養費及家用,惟其本身亦負債。聲請人必要支出:伙食3,600、水電1,500、租金3,500(與先生共同負擔)、買菜8,000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三人)、摩托車油料費640元、勞保414元、健保0元(低收入戶,無須支付健保費),合計17,654元。原98年8月31日債權人會議、98年9月3日債務人詢問時,提出之支出項目尚包含子女補習費用、電話費用支出、女性用品,為節制開銷以提升還款金額,於98年10月2日已修正必要支出如上述,考量聲請人經濟狀況、配偶收入及其本身亦負債、尚有未成年子女三名等,應已無撙節空間,故認其支出應屬合理。
提出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前四年每月清償9,000元,後四年子程明遠因將服役,每月清償12,000元,清償金額1,008,000元,占債權總額3,095,171元之32.56%。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0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美商渥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薪資單、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鄭泉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1號 ││聲請人何迪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前4年每│匯款帳號(或繳││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月清償9,000元,後4年每月清償12,00 │款方式) ││人 │ │額合計3,09│0元,清償金額1,008,000,占債權總額│ ││ │ │5,171元( │3,095,171之32.56%。聲請人應於每月│ ││ │ │新台幣/元 │10日按時匯款(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 ││ │ │) │日),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48期(│第49-95期 │第96期以還│ ││ │ │權額(新台│以還款金額│(以還款金│款金額12,0│ ││ │ │幣/元) │9,000 乘以│額12,000乘│00扣除第1-│ ││ │ │ │債權比例,│以債權比例│95期每期多│ ││ │ │ │遇有小數點│,遇有小數│付金額,即│ ││ │ │ │均為無條件│點均無條件│以12,000-2│ ││ │ │ │進位至個位│進位至個位│88-235=11│ ││ │ │ │數字) │數字) │,477元為計│ ││ │ │ │ │ │算金額,乘│ ││ │ │ │ │ │以債權比例│ ││ │ │ │ │ │,遇有小數│ ││ │ │ │ │ │點均無條件│ ││ │ │ │ │ │進位至個位│ ││ │ │ │ │ │數字 │ │├─────┼─────┼─────┼─────┼─────┼─────┼───────┤│國泰世華商│10.42% │322,417 │938 │1,251 │1,196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18.32% │566,895 │1,649 │2,199 │2,103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台北富邦商│7.31% │226,362 │658 │878 │839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香港商香港│16.75% │518,521 │1,508 │2,010 │1,923 │認可更生方案裁││上海匯豐商│ │ │ │ │ │定確定後,由債││業銀行股份│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新光商│0.98% │30,411 │89 │118 │113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陽信商業銀│6.35% │196,438 │572 │762 │728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板信商業銀│1% │31,059 │90 │120 │115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遠東國際商│4.98% │154,250 │449 │598 │572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元大商業銀│0.1% │3,000 │9 │12 │12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日盛國際商│6.63% │205,348 │597 │796 │761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安泰商業銀│3.48% │107,626 │314 │418 │400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10.43% │322,783 │939 │1,252 │1,198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永豐商業銀│1.75% │54,148 │158 │210 │201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玉山商業銀│1.32% │40,714 │119 │159 │152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花旗(臺灣│10.18% │315,199 │917 │1,222 │1,169 │認可更生方案裁││)商業銀行│ │ │ │ │ │定確定後,由債││股份有限公│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司 │ │ │ │ │ │ │├─────┼─────┼─────┼─────┼─────┼─────┼───────┤│合計 │100% │3,095,171 │1-48期每期│49-95期每 │實付:11,4│ ││ │ │ │實付金額:│期實付12,0│82(多餘5 │ ││ │ │ │9,006(每 │05(每期多│元由聲請人│ ││ │ │ │期多餘6元 │付5元,合 │負擔 │ ││ │ │ │,合計多餘│計多餘235 │) │ ││ │ │ │288元,於 │元,於第96│ │ ││ │ │ │第96期調整│期調整) │ │ ││ │ │ │) │ │ │ ││ │ │ ├─────┴─────┴─────┤ ││ │ │ │應付金額:1,080,000 │ ││ │ │ │實付金額:1,080,005 │ ││ │ │ │(多餘5元由聲請人負擔) │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 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 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 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