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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聲 請 人 戴庭莘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戴庭莘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23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債權人會議、98年10月5日詢問債務人,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36,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包括勞健保1,040、所得稅平均每月1,000元、房租6,000元、交通1,000元、伙食4,000元、電話800元、水電875元、瓦斯425元、雜費1,500元、扶養費用0元,合計16,6 40元。

更生方案清償八年(96期),每月還款21,000元,清償金額2,016,000,占債權總額4,533,459之44.46%。聲請人前遭扣薪三年,每月扣薪約12,000元。經向聲請人服務單位查詢,扣薪金額均已轉出。

據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96年曾於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從事餐廳工作,月薪平均27,950元,因扣薪問題,主管頗有微詞,故而離職。97年7月曾於勝成餐飲任職,該時擔任外場領班,每月薪資42,000元,亦因扣薪原因,且該工作須接觸財務,主管顧慮,亦已離職。98年年初於愛的世界任職,因該店生意欠佳,且聲請人為新進同事,公司留任資深人員,故離職。其後曾短期從事路邊攤工作,末由同事介紹,現於岩島股份有限公司(即美麗華)任職,每月收入36,000元。

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4樓租屋處所,每月租金12,000元,共同居住者有聲請人及聲請人同事,故每月房租應為6,000元。租屋處所已居住兩年餘,前曾居住台北縣汐止市○○街租屋處所,戶籍地台北市○○區○○路三段70巷115號2樓現為聲請人阿姨居住。聲請人父母現與聲請人胞弟(今年22歲)住桃園。胞弟現就讀萬能技術學院,父親為倉儲司機,每月收入約36,000元,母親為百貨公司停車場收費員,每月收入20,000元,桃園住所房貸於今年九月繳畢。因聲請人前曾參與台北市保母課程,故戶籍遷移至台北市內湖,實際戶籍地應為桃園。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5日債務人詢問時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審酌聲請人家庭狀況、薪資能力、收入支出情形等,信已盡力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故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古紹霖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 ││聲請人戴庭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首期繳款日│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之該月8號,即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確定證 ││ │明後,已逾該月8號,則以次月8號為首期繳款日。)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期│匯款帳號(或繳││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清償21,000元。 │款方式) ││人 │ │額合計4,53│聲請人應於每月8號(遇有假日則順 │ ││ │ │3,459元新 │延至上班日)按時匯款,匯款費用由│ ││ │ │台幣/元) │聲請人負擔。 │ ││ │ │ │清償金額2,016,000 ,占債權總額4,│ ││ │ │ │533,459之44.46%。 │ ││ │ ├─────┼──────┬─────────┤ ││ │ │各債權人債│1-5期(以還 │96期(以還款總金額│ ││ │ │權額(新台│款金額21,000│2,016,000扣除第1-9│ ││ │ │幣/元) │乘以債權比例│5 期已還款金額199,│ ││ │ │ │,遇有小數點│5,760=20,240為計 │ ││ │ │ │均無條件進位│算金額,乘以債權比│ ││ │ │ │至個位數字)│例,遇有小數點均無│ ││ │ │ │ │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中國信託商│4.7% │212,847 │987 │952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玉山商業銀│4.81% │217,935 │1,011 │974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安泰商業銀│6.1% │276,400 │1,281 │1,235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國泰世華商│15.63% │708,790 │3,283 │3,164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大眾商業銀│4.46% │202,331 │937 │903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渣打國際商│8.28% │375,352 │1,739 │1,676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花旗(臺灣│3.85% │174,361 │809 │780 │認可更生方案裁││)商業銀行│ │ │ │ │定確定後,由債││股份有限公│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司 │ │ │ │ │ │├─────┼─────┼─────┼──────┼─────────┼───────┤│日盛國際商│13.44% │609,341 │2,823 │2,721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遠東國際商│5.11% │231,536 │1,074 │1,035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聯邦商業銀│8.52% │386,116 │1,790 │1,725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永豐商業銀│2.79% │126,563 │586 │565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匯誠第一資│10.82% │490,552 │2,273 │2,190 │認可更生方案裁││產管理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11.5% │521,335 │2,415 │2,328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合計 │100% │4,533,459 │21,008(每期│20,248(多餘8元由 │ ││ │ │ │多餘8元於第 │聲請人負擔) │ ││ │ │ │96期調整)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 │ ,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8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 ││ │ 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 │ 誤。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 │ 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 │ 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