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聲 請 人 程麗秋代 理 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聲請人程麗秋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21日召開債權人會議、98年10月2日詢問債務人、98年12月1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2樓,共同居住者計有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陳柄全(72年次,26歲)、子陳祐緯(1歲)、聲請人配偶之母親、大伯小孩,合計五人。母親程李金蓮未與聲請人共同居住,現住雲林西螺自有房地。
聲請人配偶94年10月28日至97年4月7日曾於台北縣機踏車服務職業公會任職,工作內容為機踏車排氣管電焊,因公司裁員離職。97年6月5日至97年6月30日曾於信大機械京城有限公司任職,收入30,300元,因收入不穩,其後離職。聲請人幼子於00年出生,聲請人配偶離職後靠打零工貼補家用。聲請人配偶現因胰臟炎住院(新店慈濟醫院),近期無法工作。聲請人配偶之母親現於遠東百貨擔任清潔人員,工作時間自上午8時至晚上10時,每月收入2萬餘,房租12,000元與聲請人共同分擔。
據卷附聲請人財產收入資料:據卷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95年度平均所得29,808元(元亨利通、東森得易購台北分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96年平均所得(興奇科技、元亨利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3,041元、97年度平均所得每月15,396.91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元。98年1月至7月收入情形:聲請人透過104人力銀行覓得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98年1月收入24,000、2月24,193、3月25,80
0、4月25,800、5月25,800、6月25,800、7月25,800,平均收入25,800元(未扣除勞健保)。聲請人於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無薪資以外之年終、其他收入,工作內容係新車售後服務、問卷調查、進場保養、客訴電話接聽等。
本院詢問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平穩,為何離職?聲請人稱「之前因為內部有滿大的人事異動,福利變不好,之前可能固定時段,之後就不固定了。午班、夜班都要輪值,日夜顛倒,我身體不好,沒有辦法作。」聲請人前於元亨利通、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均有28,800元以上,離職原因聲請人稱元亨利通當時因係派遣公司,派遣之至威寶公司並未擔任正職員工,且威寶內部政策更易、福利日漸縮減,故更換工作至興奇科技,於興奇科技時,經常請假回去照顧父親,直至父親往生,因請假過多故離職。
98年10月2日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25,800元,扣除勞健保約24,500元,必要支出房租5,000(關於債權人質疑住所為親戚住所,債務人並未給付租金一事,此部分已請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切結書等證明,若查有欺瞞不實,可立即陳報本院)、伙食6,000、水電1,000、電話1,00
0、交通500、女性用品1,000,合計14,500元。願提出每月12,000元,清償八年之更生方案。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惟因先生胰臟炎住院等因素,請求於99年1月開始履行。清償金額1,152,000,占債權總額1,977,335之
58.26%。98年12月16日債權人會議時,聲請人修正更生方案如下:收入支出情形同98年10月2日債務人詢問所載,惟聲請人配偶現因病住院,聲請人請求將更生方案調整為清償八年(共96期),第一年(第1-12期)每月清償5,000元,第二年至第八年(第13-96期)每月清償13,000元,清償金額1,152,000,占債權總額1,977,335之58.26%。(清償金額、成數同98年10月2日所提更生方案。)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2日債務人詢問時,願撙節支出、提出每月12,000元之清償方案,並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其後雖因斟酌配偶病況,調整更生方案為第一年每月5,000,第二年至第八年每月13,000,其清償總金額、清償成數並無變化,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 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 ││聲請人程麗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首期繳款日│99年1月15日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1期),第1年│匯款帳號(或繳││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第1-12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二年至第八 │款方式) ││人 │ │額合計 │年(13-96期)每期清償13,000元。清償金額 │ ││ │ │1,977,335 │1,152,000,占債權總額1,977,335之58.26%。 │ ││ │ │(新台幣/ │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 │ │元) │)按時匯款於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12期(以│第13-95期( │第96期(以還款│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5,00│以還款金額13│總額1,152,000 │ ││ │ │幣/元) │0乘以債權比 │,000乘以債權│扣除第1-95期已│ ││ │ │ │例,遇有小數│比例,遇有小│還款金額1,139,│ ││ │ │ │點均無條件進│數點均無條件│487=12,513為 │ ││ │ │ │位至個位數字│進位至個位數│還款金額,乘以│ ││ │ │ │) │字) │債權比例,遇有│ ││ │ │ │ │ │小數點均無條件│ ││ │ │ │ │ │進位至個位數字│ ││ │ │ │ │ │) │ │├─────┼─────┼─────┼──────┼──────┼───────┼───────┤│香港上海匯│8.49% │167,808 │425 │1,104 │1,062 │認可更生方案裁││豐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台北富邦商│33.14% │655,335 │1,658 │4,309 │4,148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兆豐國際商│10.65% │210,530 │533 │1,385 │1,333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花旗(臺灣│2.34% │46,314 │118 │305 │294 │認可更生方案裁││)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渣打國際商│11.27% │222,753 │564 │1,465 │1,410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日盛國際商│3.66% │72,364 │183 │476 │458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15.14% │299,353 │757 │1,969 │1,895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2.91% │57,483 │146 │378 │364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1.52% │30,081 │77 │198 │191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永豐商業銀│10.89% │215,314 │545 │1,416 │1,363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合計 │100% │1,977,335 │5,006(每期 │13,005(每期│12,518(多餘5 │ ││ │ │ │多餘6元於第 │多餘5元於第 │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96期調整) │96期調整)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 │ 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二、首期繳款日:99年1月15日。 ││ │三、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 │ 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 │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