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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7號聲 請 人 張益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7號聲請人張益榮更生事件,定98年10月21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詢問債務人,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5樓,與外祖母林李花、父張依孝、母張林秀英、胞弟張益銘、胞妹張佩甄、12歲女兒張湞棋、7歲女兒張鈺合計8人同住。該屋為張林秀英所有,故聲請人毋庸給付租金,前配偶謝姵樺已離婚,未共同居住。該屋尚積欠房貸2,429,230元,每月繳款14,36 9元,至民國116年7月方可清償完畢。房貸目前由聲請人胞妹承擔,家中開銷則由聲請人負責,胞弟本身負債,每月繳納協商款後,幾已無剩餘。聲請人父母現均無業,父親先從事油漆工作時頸部受傷開刀,治療後未能痊癒,領有殘障手冊。母親為家管無業。胞弟現於淡水保齡球館上班,胞妹最近剛剛找到工作。聲請人子女二人現就讀國小,前配偶不知現住何處,亦無返回聲請人住處探視小孩。

聲請人前曾租屋在外,未居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5樓,來函陳報係因「安全問題」故在外租屋。聲請人所稱「安全問題」係指常接獲債權銀行來電,擔心影響家人、亦坦承有躲債用意,故搬家在外租屋。本院詢問聲請人前於亞洲電熱有限公司任職,離職原因為何?如何覓得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如何?聲請人稱因遭債權銀行電話催討債務,影響公司電話訂單業務,甚至曾造成電話癱瘓,公司因此損失,終至離職。目前工作為透過網路尋得,於95年11月任職,工作內容為機電設備之相關保養維護,目前駐點為新光醫院。又離職時是否領取資遣費用,聲請人稱「沒有領到資遣費用。當時我老闆跟我說電話接起來都沒有聲音,我們當時需要電話接訂單,如電話癱瘓就沒有辦法運作。老闆還沒有說的很清楚,我們也不好意思一直賴在那裡。所以自請處分。沒有領取資遣費。」聲請人97年度平均收入約33,384元、96年度收入平均約30,925元,98年1月至98年9月收入情形:底薪29,000+危險津貼2,000 +加班費(不固定,但至少2,000至3,000),平均收入約33,000。

98年6月10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550元為大女兒骨折所得理賠金額,即女兒醫療費,該保險為學校投保,保費並非聲請人繳納。除強制險外,聲請人無其他保險契約現繳納保費中。

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每月收入33,000,必要支出伙食8,000元、交通500(每日從蘆洲騎車至台北市新光醫院)、教育4,000、水電瓦斯及其他家用3,000、電話500、勞健保2,000(聲請人與子女2人、母親,父親部分由胞弟負擔)、孝親費用0元,合計18,000元,提出每月元15,000、清償八年之更生方案;每月20號匯款,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清償金額1,440,000,占債權總額應為4,743,874之30.3 54%。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單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21日債務人詢問時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冀盼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藍淑芬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7號 ││聲請人張益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核發確定證明之該月20日││ │即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20日,則以次月之20日為首││ │期繳款日)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1 │匯款帳號(或繳││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期),每期清償15,000元,清償金額│款方式) ││人 │ │額合計4,74│1,440,000元,占債權總額4,743,874│ ││ │ │3,874新台 │之30.354%。 │ ││ │ │幣/元) │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若遇有假日則│ ││ │ │ │順延至上班日)按時匯款於各債權人│ ││ │ │ │,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95期(以│第96期(以還款金額│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 │15,000扣除第1-95期│ ││ │ │幣/元) │1,5000乘以債│每期多餘5元即 │ ││ │ │ │權比例,遇有│15,000-475=14,525│ ││ │ │ │小數點均無條│為計算金額,乘以債│ ││ │ │ │件進位至個位│權比例,遇有小數點│ ││ │ │ │數字) │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 ││ │ │ │ │數字) │ │├─────┼─────┼─────┼──────┼─────────┼───────┤│聯邦商業銀│7.1% │336,610 │1,065 │1,032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花旗(臺灣│2.84% │134,822 │426 │413 │認可更生方案裁││)商業銀行│ │ │ │ │定確定後,由債││股份有限公│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司 │ │ │ │ │ │├─────┼─────┼─────┼──────┼─────────┼───────┤│永豐商業銀│6.51% │308,750 │977 │946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玉山商業銀│12.27% │582,010 │1,841 │1,783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渣打國際商│4.74% │224,806 │711 │689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3.31% │157,015 │497 │481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17.61% │835,394 │2,642 │2,558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遠東國際商│14.09% │668,206 │2,114 │2,047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18.45% │875,297 │2,768 │2,680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國泰世華商│3.29% │156,194 │494 │478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萬榮行銷顧│9.8% │464,770 │1470 │1,424 │認可更生方案裁││問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合計 │100% │4,743,874 │15,005(每期│14,531(多餘6元由 │ ││ │ │ │多餘5元,於 │聲請人負擔) │ ││ │ │ │第96期調整 │ │ ││ │ │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 │ 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 │ 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 │ 誤。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 │ 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 │ 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