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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2號聲 請 人 黃宇韻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單、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2月7日債權人會議時,除提出清償8年(96期,每月1期)、每期清償10,500元之更生方案,並願變賣所有之臺北縣永和市○○街○○號3樓之3不動產,將變賣所得新台幣2,500,000元用以清理債務(須扣除抵押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1,151,091元、仲介費用80,000元、代書費用5,000元、土地增值稅723元、履約保證費用563元、及補貼買方房屋稅、地價稅、水電626元,餘1,261,997元暫交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扣除其餘債權銀行8人、每筆匯款費用30元,合計240元後,其餘1,261,757元於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足見聲請人已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故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76 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2號 ││聲請人黃宇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之該月10即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及債權人安│本院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0日,則以次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 ││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 ││司匯款日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96期),每期清償10,500元。另變│匯款帳號(或繳││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賣不動產所得1,261,757元(變賣金額2,500,000元,扣│款方式) ││人 │ │額合計 │除如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理由二所載必要費用後,餘 │ ││ │ │2,653,876 │1,261,757 元)於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 ││ │ │新台幣/元 │債權人,清償金額2,269,757元,占債權總額2,653,876│ ││ │ │) │之85.5261 %。 │ ││ │ │ │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按│ ││ │ │ │時匯款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包括安泰商 │第2-95期(以│第96期(以還款│ ││ │ │權額(新台│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還款金額10,5│總額2,269,757 │ ││ │ │幣/元) │暫收款1,261,757元 │00乘以債權比│扣除第1-95期還│ ││ │ │ │及聲請人應清償之10│例,遇有小數│款金額2,259,82│ ││ │ │ │,500元)。 │點均無條件進│7元=9,930為計│ ││ │ │ ├────┬────┤位至個位數字│算金額,乘以債│ ││ │ │ │安泰商業│聲請人應│)。 │權比例,遇有小│ ││ │ │ │銀行股份│清償金額│ │數點均無條件進│ ││ │ │ │有限公司│:10,500│ │位至個位數字)│ ││ │ │ │暫收款合│元。 │ │。 │ ││ │ │ │計:1,26│ │ │ │ ││ │ │ │1,75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1,261,│以10,500│ │ │ ││ │ │ │757為還 │為還款金│ │ │ ││ │ │ │款金額,│額,乘以│ │ │ ││ │ │ │乘以債權│債權比例│ │ │ ││ │ │ │比例,遇│,遇有小│ │ │ ││ │ │ │有小數點│數點,均│ │ │ ││ │ │ │,均四捨│無條件進│ │ │ ││ │ │ │五入至個│位至個位│ │ │ ││ │ │ │位數字。│數字。 │ │ │ │├─────┼─────┼─────┼────┼────┼──────┼───────┼───────┤│台新國際商│5.4393% │144,354 │68,632 │572 │572 │541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4.3066% │114,294 │54,340 │453 │453 │428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永豐商業銀│3.2594% │86,501 │41,126 │343 │343 │324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安泰商業銀│35.9837% │954,965 │454,028 │3,779 │3,779 │3,574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 │ │ │ │ │ │├─────┼─────┼─────┼────┼────┼──────┼───────┼───────┤│華泰商業銀│15.1811% │402,889 │191,549 │1,595 │1,595 │1,508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遠東商業銀│1.5577% │41,341 │19,655 │164 │164 │155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渣打國際商│6.9104% │183,395 │87,193 │726 │726 │687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 │ │ │ │ │ │├─────┼─────┼─────┼────┼────┼──────┼───────┼───────┤│中國信託商│8.5993% │228,216 │108,503 │903 │903 │854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花旗商業銀│18.7620% │497,921 │236,731 │1,971 │1,971 │1,864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合計 │100% │2,653,876 │1,261,75│10,506(│10,506(每期│9,935(多餘5元│ ││ │ │ │7 │每期多餘│多餘6元,於 │由聲請人負擔)│ ││ │ │ │ │6元於第 │第96期調整)│ │ ││ │ │ │ │96期調整│ │ │ ││ │ │ │ │) │ │ │ │├─────┼─────┴─────┴────┴────┴──────┴───────┴───────┤│ 備註 │一、聲請人將自有之臺北縣永和市○○街○○號3樓之3不動產變賣後,已將抵押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 │ 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1,151,091元全數清償完畢。 ││ │二、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各債權人債權額除以聲請人負債總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債權人安泰││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款部分,計算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後遇有小數點,均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 字;其餘第1-96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三、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 │ 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 │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