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1號聲 請 人 蔡沛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又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31號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其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1.1%)、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8.12%)、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8.57%)、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3.59)書面表示同意,另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39.26%)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有債權人陳報狀、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聲請人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業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且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麗娟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1號 ││聲請人蔡沛臻(原名蔡淑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債權人、債務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之該月20日,即為首期││ │繳款日。(若收受本院確定證明之該月,已逾該月20日,則以次月20日為首期繳款日││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每月20,688元,│匯款帳號(或繳款││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清償金額1,986,048,占債權總額 │方式) ││人 │ │額合計 │2,319,936之85.6078%。 │ ││ │ │2,319,936 │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 ││ │ │元新台幣/ │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元)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95期(以│第96期(以20,688扣│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 │除第1-95期每期多餘│ ││ │ │幣/元) │20,688乘以債│5元,即以20,688-47│ ││ │ │ │權比例,遇有│5 =20,213為還款金│ ││ │ │ │小數點均無條│額,乘以債權比例,│ ││ │ │ │件進位至個位│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 ││ │ │ │數字) │進位至個位數字) │ │├─────┼─────┼─────┼──────┼─────────┼────────┤│花旗商業銀│8.116301%│188,293 │1,680 │1,641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0.00000000│ │ │ │通知聲請人 │├─────┼─────┼─────┼──────┼─────────┼────────┤│台新商業銀│3.58630% │83,200 │742 │72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11.10017%│257,517 │2,297 │2,244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業銀行股份│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荷蘭商業銀│11.87610%│275,518 │2,457 │2,401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渣打商業銀│11.54820%│267,911 │2,390 │2,33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遠東商業銀│8.56536% │198,711 │1,773 │1,732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5.94800% │137,990 │1,231 │1,203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39.25953%│910,796 │8,123 │7,935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業銀行股份│即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通知聲請人 │├─────┼─────┼─────┼──────┼─────────┼────────┤│合計 │100% │2,319,936 │20,693(每期│20,216(多餘3元由 │ ││ │ │ │多餘5元於第 │聲請人負擔) │ ││ │ │ │96 期調整) │ │ │├─────┼─────┴─────┴──────┴─────────┴────────┤│ 備註 │一、聲請人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欠款仍應負清償之責。 ││ │二、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 │ 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三、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 │ 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 │ 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 │ 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