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2號債 務 人 陳奇君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聲請人陳奇君間更生事件,定98年11月11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4樓租屋處所,每月租6,500元。租屋處所為套房、僅聲請人一人居住,因有捷運交通便利,故選擇該處租屋。聲請人現於台北市信義區百貨公司上班,通勤均使用捷運,機車則停放於高雄。家族成員計有聲請人、聲請人父親陳漢城、母親謝雨彤(原名謝芳珠)、胞弟陳裕弦(現服役中)合計四人。聲請人另有五歲子女一名,現由前配偶扶養(96年間離婚)。因公司派遣聲請人至台北縣板橋市支援,後因人事異動,聲請人遭裁員;其後朋友介紹,現任職於百貨公司擔任女裝銷售人員。
卷附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財產收入資料顯示,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100,245元(服務單位台北縣三重市鞋將實業有限公司),平均每月8,353.75元,財產清單查無資料。父親陳漢城97年度收入總額126元、96年所得總額120元、95年所得總額110元(給付單位均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財產歸屬清單查有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票。母親謝雨彤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6,294元、96年所得總額41,703元、95年所得總額0元、財產清單查有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聲請人前向本院提出陳報狀,97年至10月底開始覓得工作,於高雄新崛江商圈推攤子賣衣服,每月收入20,000元整,該工作持續至98年1月底,其後至高雄女鞋店薪資每月23,000元,皆為領取現金。自98年4月底5月初開始任職於台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擔任女裝販售員,現為正職員工,每月收入23,000元,月休5日。
聲請更生前兩年財產收入情形及更生方案:96年間因為離婚關係,聲請人心情欠佳,於家中待業近一年,至96年10月底因朋友介紹,至新崛江商圈幫忙推攤子賣衣服,每月薪資二萬元。均為領取現金。該時每月支出略以:手機每月2000元、提供父母每月5,000元、勞健保3個月6,165元(平均每月2,055元)、家中水電每月1,000元至2,000元,生活費(伙食雜費)3,000元,不足的部分由家人、朋友借錢繳足。其後上台北時有少許金額家人資助,至今每月收入平均23,000元,(債權人會議當日,聲請人提出薪資單供各債權人參考:每月收入23,000元,薪資結構:包括底薪13,000元、抽成7,000至8,000元,全勤1,000元、職務加給1,000元、伙食1,200元,勞健保係投保於工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房租6,500元、水電1,000元、車資1,500元、生活費1,000元、手機費用2,000元、勞健保三個月6,165元(平均每月2,055元)、扶養及高雄家用0元、子女扶養費用0元,合計14,055元。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分96期,每月
1 期),每期給付8,1 21元,給付總額779,616元,占債權總額1,118,852之69.679%,聲請人應按時於每月20日(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於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1月11日債權人會議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撙節支出,提出每月8,121元之清償方案,勉力為之,至少將本金清償完畢,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2號 ││債務人陳奇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裁定確定,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20││ │日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本件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20日,則以次月20日││ │為首期繳款日)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匯款帳號(或繳││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每月一期),每月清償8121元│款方式) ││人 │ │額合計1,11│。清償金額779,616元,占債 │ ││ │ │8,852(新 │權總額1,118,852之69.679% │ ││ │ │台幣/元)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95期(以│第96期(以為│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8,12│還款金額8,12│ ││ │ │幣/元) │1 乘以債權比│1扣除第1-95 │ ││ │ │ │例,遇有小數│期每期多餘2 │ ││ │ │ │點均無條件進│元,即以8,12│ ││ │ │ │位至個位數字│1-190=7,931│ ││ │ │ │) │為還款金額,│ ││ │ │ │ │乘以債權比例│ ││ │ │ │ │,遇有小數點│ ││ │ │ │ │均無條件進位│ ││ │ │ │ │至個位數字)│ │├─────┼─────┼─────┼──────┼──────┼───────┤│聯邦商業銀│15.77% │176,449 │1,281 │1,251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24.07% │269,295 │1,955 │1,909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大眾商業銀│15.81% │176,890 │1,284 │1,254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安泰商業銀│10.86% │121,474 │882 │862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遠東商業銀│11.07% │123,870 │899 │878 │認可更生方案裁││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13.86% │155,117 │1,126 │1,100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國泰世華商│5.3% │59,258 │431 │421 │認可更生方案裁││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花旗(臺灣│3.26% │36,499 │265 │259 │認可更生方案裁││)商業銀行│ │ │ │ │定確定後,由債││股份有限公│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司 │ │ │ │ │ │├─────┼─────┼─────┼──────┼──────┼───────┤│合計 │100% │1,118,852 │8,123(每期 │7,934(多餘3│ ││ │ │ │多餘2元於第 │元由聲請人負│ ││ │ │ │96 期調整) │擔)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金額乘以債權比例,││ │ 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 ),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 │ ,以免匯款錯誤。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 │ 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