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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債 務 人 潘莉萍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裁定在卷可稽。據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每月打零工收入21,000元,別無其他財產,該勞務所得,非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終結前,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非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1項第2款所稱清算財團範圍;次查聲請人於91年4月30日與朱希庸結婚、嗣於96年3月26日與朱希庸離婚(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卷第23頁戶籍謄本參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清算財團固應探究有無民法第1030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惟98年8月13日債權會議時,聲請人告知本院前配偶朱希庸現因案在監服刑,核對本院98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電詢臺灣台北看守所(聯絡電話:00000000轉分機308,名籍股)結果,其陳述朱希庸現在監執行之事實為真;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前配偶朱希庸財產資料,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均顯示無財產及收入,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8年12月21日北區國稅北縣二字第0981072014號函暨附件在卷可稽。綜上卷證資料,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