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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更字第3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b○○聲 請 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亥○○聲 請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W○○上 三 人共同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彥蓁律師相 對 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代 理 人 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經本院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抗告審案號:98年度抗字第213 號,原審案號:97年度司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程序方面:㈠依相對人所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見原審卷第177至179

頁)所示,僅屬申請表,其上並無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之戳章,且相對人提出之經濟部民國97年12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701311580 號函之主旨載明相對人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及遷址等案應予補正或申復,逾期即予退件等語(見原審卷第180頁),益徵相對人尚未完成遷址變更登記。況相對人就上開遷址等案申請變更登記事件,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退件,理由謂:「公司章程之修訂應依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準此,抗告人公司章程第3條關於公司所在地訂為『台北縣(市)』核與實際遷址後之所在地『台北市』未符,應依規定提請股東會修正。」等情,亦有相對人所提出之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函附於抗告審卷可稽。且相對人就上開遷址等案申請變更登記事件所提出之證明(詳抗告審卷抗證8)中,亦僅有董事會擬議變更公司所在地之紀錄,而無上開擬議已經提出股東會議決之紀錄或證明,足見相對人變更公司所在地尚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5月27日函及所附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見原審卷第202至205頁、第243至248頁)所示,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仍設於臺北縣林口鄉工○○○區○○路○○號,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相對人抗辯其已將主營業所遷移至臺北市○○區○○路1段320號6樓,並聲請變更登記,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與相對人簽訂之現金增資投資協議書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原審卷第82至87頁),本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均有未合。

㈡相對人之董監事任期於97年6 月29日屆滿,經濟部依公司法

第195條、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97年11月5日以經授商字第09701283870號函限期相對人公司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相對人未依限完成改選變更登記,原任董監事已自98年4月1日當然解任,固有經濟部98年5月27日經授商字第09801105740號函(見原審卷第243頁)附卷可憑。惟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12條之規定自明。查相對人已改選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並召開董事會改選壬○○為新任董事長,有相對人所提出之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壬○○於97年10月29日簽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附於抗告審卷可稽,是壬○○就任董事長後即為相對人公司之代表,並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審法院誤認相對人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而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任其為特別代理人,即有未合,當然不生選任之效力。況聲請人已撤回上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故本件應以壬○○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而非特別代理人。

㈢聲請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委員會於聲請後,其法定代理人分別變更為b○○、亥○○,並經新法定代理人b○○、亥○○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0頁、第56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90年間開始量產TN級偏光板,惟因未達經濟規模,又適逢產品市場價格大幅下滑,導致巨額毛損,經董事會決議自92年開始停產。復全力投入研發TFT-LCD偏光板之開發,惟研發並未成功,於95年6月8日經第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林口廠自95年6月30日起全面停工,並資遣全部員工,委由董事長以每次約聘3 個月之模式回聘部分員工,停工期間製造部門產生之相關費用列為停工損失。嗣又經95年8月10日第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分批處分全部機械設備,閒置設備已於96年全部出售,足見偏光板所營事業已不能成就,且無實際營運之事實,繼續經營顯有困難。又相對人實收資本新臺幣(下同)11億1,262萬5,000元,惟至96年12月31日止累計虧損9億4,468萬1,000元;又相對人原轉投資保利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至97年7月31日僅餘9,765萬4,423元,足見長期投資亦逐年虧損,而此長期投資占相對人資產總額達44.2%。由上可知相對人長期以來,損失及費用支出遠大於獲利,且公司已停止營業,機器設備概皆處分完畢,公司經營已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惟公司多數股東及所選任之董事阻撓公司辦理解散清算事宜,而相對人公司章程第23條第2款規定公司解散案之擬議,應經由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之,因部分董事執意反對,董事會屢次決議皆無法通過解散清算之議案。聲請人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91%股份之股東,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公司解散等語。

三、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

四、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聲請人之持股已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91%)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共63張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至73頁)。是聲請人已符合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之法定要件。

㈡相對人自90年間開始量產TN級偏光板,惟因未達經濟規模,

又適逢產品市場價格大幅下滑,導致巨額毛損,經董事會決議自92年開始停產。復全力投入研發TFT-LCD偏光板之開發,惟研發並未成功,於95年6月8日經第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林口廠自95年6月30日起全面停工,並資遣全部員工,委由董事長以每次約聘3個月之模式回聘部分員工,停工期間製造部門產生之相關費用列為停工損失。嗣又經95 年8月10日第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分批處分全部機械設備,閒置設備已於96年全部出售。又相對人實收資本11億為1,262萬5,000元(資本總額25為億元),惟至96年12月31日止累計虧損9億4,468萬1,000元,且相對人原轉投資保利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至97年7月31日亦僅餘9,765萬4,423元(95年12月31日帳面餘額101,604,000元、96年12月31日帳面餘額98,001,000元)之事實,有經濟部工業局90年9月4日函、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協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保利錸公司)91年度現金增資投資協議書及營運計劃書節本、相對人公司第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錄及第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錄、相對人公司96及9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相對人公司至97年7月31日自結之資產負債表、相對人公司97年9月30日第5屆第3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台北南陽郵局第33支局第4566號存證信函、相對人公司97年10月29日第5屆第4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行政院96年2月14日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原審卷第74至151頁、第202至205頁),且為聲請人及相對人所不爭執,應信為真。由此可見,相對人公司之主要目的事業即偏光板所營事業已因研發並未成功,於95年6月8日經第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林口廠自95年6月30日起全面停工,並資遣全部員工,委由董事長以每次約聘3個月之模式回聘部分員工,停工期間製造部門產生之相關費用列為停工損失。嗣又經95年8月10日第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分批處分全部機械設備,閒置設備已於96年全部出售而不能成就,且因上開偏光板所營事業研發並未成功,長期逐年虧損,至96年12月31日止累計虧損9億4,468萬1,000元,而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為11億1,262萬5,000元(資本總額為25億元),屬公司經營產生重大虧損。又相對人原轉投資保利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至97年7月31日亦僅餘9,765萬4,423元(95年12月31日帳面餘額101,604,000元、96年12月31日帳面餘額98,001,000元),顯亦長期投資逐年虧損,而此長期投資占相對人資產總額達44.2%,則在偏光板所營事業已無實際營運及公司經營產生重大虧損之事實下,相對人公司繼續經營顯有困難。

㈢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本件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

事件表示意見,經濟部函復意見略謂:因該公司已無生產線,公司經營型態已偏離製造業本業,在無生產效益之下本業無營收,且公司僅剩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從事行政工作,每月還必須支付可觀之薪資及營運費用,若只靠利息收入、兌換利益及投資收益等業外收入支持,勢必造成公司長期虧損,使淨值下降,將損及股東權益,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該公司應朝清算解散之途徑較為妥適等語,有經濟部98年2月13日經商字第09802403220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8至199頁)。且相對人其餘股東宙○○等60人(持有股數合計11,560,500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39%)亦提出聲明書表明:相對人公司目前實質上已無營運之事實,連年虧損,公司董事會迄今無法達成決議解散公司之共識,已損及股東權益,故均同意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語,有聲明書及投資人連署名冊各1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83至193頁)。復經本院於98年12月10日依職權函請相對人之全體股東計1,283人就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事項表示意見,如逾期未回覆,視為無意見。除了本件聲請人之股東外,其餘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回覆意見如附表所示,其中同意者11人(編號1、2、8、33、45、48、4

9、54、58、59、60)、不同意者49人、重複陳報同意及不同意二種意見者4人(編號19、20、21、22,應以後來陳報不同意為準)、未具體說明同意與否者4人(編號10、17、1

8、67)、表示無意見者1人(編號42),扣除因遭退回而未送達上開函請表示意見函之股東計80人,其他股東則逾期未回覆,視為無意見。由此可知,相對人公司之股東1,283人,除其中53人(即49+4=43)明示不同意及80人未經合法通知之外,其餘均係同意(含聲請人及上開股東宙○○等60人在內)或無意見。本件縱認相對人抗辯上開連署名冊內有序號19陳文吉等18人並非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及其中序號18辛○○等5人均出席相對人公司於98年6月16日所舉行之98年股東常會,並反對相對人公司進行清算等情屬實,亦均不影響相對人公司絕大多數股東同意(其中聲請人之持股已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91%)或無意見之事實。

㈣綜上所述,本院斟酌相對人公司之主要目的事業即偏光板所

營事業已因研發並未成功,已無營運,而不能成就,且造成相對人公司長期逐年虧損,至96年12月31日止累計虧損9億4,468萬1,000元,而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為11億1,262萬5,000元(資本總額為25億元),核屬公司經營產生重大虧損之事實,並斟酌上開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股東之意見,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抗辯相對人公司已於98年6月16日及98年8月25日之股東常會均已通過反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之決議。相對人已發展出多樣化LED半導體照明產品,每月量產2,000只PAR20-LED燈等語,縱然屬實,亦不能據以推翻上開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之事實,是相對人此部分之抗辯,尚無足採。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附表┌──┬──────┬──────────────────────────┐│編號│ 股東 │ 意 見 ││ │ │ │├──┼──────┼──────────────────────────┤│ 1 │ G○○ │同意:希望能確保該公司清算後,能獲得當初投資股份之權││ │ │數金額償還。該公司屢次已減資之名,縮減股份,枉顧股東││ │ │權益,遲不見具體作為,希望法院在判決之時,能夠顧及小││ │ │股東權益,協助爭取最大理賠金額。 │├──┼──────┼──────────────────────────┤│ 2 │ 寅○○ │同意:請貴院於審理過程中,若發現有董監事或經理人等涉││ │ │背信、侵占之嫌時,得依法移送檢調單位。 │├──┼──────┼──────────────────────────┤│ 3 │ 黃○○ │不同意:為維護本人權益,故反對解散。 ││ │ │ │├──┼──────┼──────────────────────────┤│ 4 │ 詹研華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 5 │ R○○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 6 │ 詹勝峰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 7 │ U○○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 8 │ F○○ │同意:懇請檢調單位徹查保利錸光電董監事等掏空公司,並││ │ │賠償股東損害。 │├──┼──────┼──────────────────────────┤│ 9 │ 甲 ○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10 │ f○○ │未具體表明同意與否,僅稱倘若保利錸光電解散,務必退還││ │ │投資金額,以免辛苦血汗付諸流水。 │├──┼──────┼──────────────────────────┤│11 │ 乙○○ │不同意:若解散保利錸光電剩下的錢所剩無幾,何不給新團││ │ │隊再找新的機會,且若同意解散,以後人謀不贓的事情可能││ │ │不了了之? │├──┼──────┼──────────────────────────┤│12 │ Q○○ │不同意:因為資保利錸光電產大於負債,並且積極在擴展業││ │ │務及轉投資,應再繼續經營下去。 │├──┼──────┼──────────────────────────┤│13 │ 己○○○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14 │ h○○ │不同意:希望繼保利錸光電續經營,以創造投資利益。 ││ │ │ │├──┼──────┼──────────────────────────┤│15 │ 午○○ │不同意:應令保利錸光電償還本人股款後辦理。 ││ │ │ │├──┼──────┼──────────────────────────┤│16 │ 楊榮宇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17 │ O○○ │未說明同意與否,僅稱希貴院對股民依法予以維護。 ││ │ │ │├──┼──────┼──────────────────────────┤│18 │ j○○ │未說明同意與否,僅稱該公司唐突舉措令人訝異憤怒。 ││ │ │ │├──┼──────┼──────────────────────────┤│19 │ 庚○○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7日 ││ │ │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5日 │├──┼──────┼──────────────────────────┤│20 │ T○○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7日 ││ │ │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5日 │├──┼──────┼──────────────────────────┤│21 │ 詹香誾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7日 ││ │ │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5日 │├──┼──────┼──────────────────────────┤│22 │ S○○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7日 ││ │ │同意:(未說明理由)。98年12月15日 │├──┼──────┼──────────────────────────┤│23 │ e○○ │不同意:希望給保利錸光電正常的營運。 ││ │ │ │├──┼──────┼──────────────────────────┤│24 │ C○○○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25 │ 巳○○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26 │ Z○○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27 │ a○○ │不同意:保利錸光電董事長應負賠償責任給股東與處分公司││ │ │不動產及機械處分分配給股東。 │├──┼──────┼──────────────────────────┤│28 │ d○○ │不同意:保利錸光電董事長應負賠償責任給股東與處分公司││ │ │不動產及機械處分分配給股東。 │├──┼──────┼──────────────────────────┤│29 │ c○○ │不同意:董事長應負賠償責任給股東與處分公司不動產及機││ │ │械處分分配給股東。 │├──┼──────┼──────────────────────────┤│30 │ 丙○○○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31 │ V○○ │不同意:保利錸光電董事長應負賠償責任給股東與處分公司││ │ │不動產及機械處分分配給股東。 │├──┼──────┼──────────────────────────┤│32 │ 辰○○○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33 │ N○○ │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34 │ D○○ │不同意:保利錸光電決策問題重重、心態可疑,股東受傷甚││ │ │深。 │├──┼──────┼──────────────────────────┤│35 │ i ○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36 │ 申○○ │不同意:本人負債一千多萬購買保利錸光電股票,如今保利││ │ │錸光電申請解散,本人損失慘重。 │├──┼──────┼──────────────────────────┤│37 │根現建設股份│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持續經營。 ││ │有限公司 │ │├──┼──────┼──────────────────────────┤│38 │ 癸○○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持續經營。 ││ │ │ │├──┼──────┼──────────────────────────┤│39 │ P○○ │不同意:(一)保利錸光電目前財務上不致構成解散事由,並││ │ │無公司目的完成或不能完成之情事,且要投資LED前景一片 ││ │ │大好。(二)該公司前董事長酉○○及其家族股東申○○、林││ │ │美雲等人涉及勾結地○○等人掏空公司,已有多人在地檢署││ │ │偵辦中,其中林氏家族多人已逃亡大陸,被通緝中。(三)聲││ │ │請公司解散之股東多人與林氏家族勾串掏空公司,深怕公司││ │ │對該等股東採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行動,才聲請解散。 │├──┼──────┼──────────────────────────┤│40 │ 天○○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41 │ 賴世傑 │不同意:若繼續謀求圖利。以鴻海公司目前與奇美光電併購││ │ │合作,應有機會謀生存。 │├──┼──────┼──────────────────────────┤│42 │ g○○ │無意見。僅言可否將該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案列入解散外考量││ │ │,另該公司現任董事是青年才幹,似有將該公司綜合性企業││ │ │集團之趨向。 │├──┼──────┼──────────────────────────┤│43 │ 丑○○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44 │ 壬○○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45 │ M○○ │同意:希望法官早日解散公司將剩餘資金還給可憐的股東。││ │ │ │├──┼──────┼──────────────────────────┤│46 │ 卯○○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47 │ 子○○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48 │ K○○ │同意:該公司根本沒在營運,只有一直在掏空公司,懇請法││ │ │官裁定解散,把公司剩下現金還給各股東。 │├──┼──────┼──────────────────────────┤│49 │ L○○ │同意:該公司根本沒在營運,只有一直在掏空公司,懇請法││ │ │官裁定解散,把公司剩下現金還給各股東。 │├──┼──────┼──────────────────────────┤│50 │ 未○○ │不同意:查是項解散事件尚有疑議。 ││ │ │ │├──┼──────┼──────────────────────────┤│51 │ 戊○○ │不同意:查是項解散事件尚有疑議。 ││ │ │ │├──┼──────┼──────────────────────────┤│52 │ 丁○○ │不同意:查是項解散事件尚有疑議。 ││ │ │ │├──┼──────┼──────────────────────────┤│53 │ 戌○○ │不同意:查是項解散事件尚有疑議。 ││ │ │ │├──┼──────┼──────────────────────────┤│54 │霖沅企業股份│同意:該公司於數年前即無任何營運,吾等亦曾數次請該公││ │有限公司 │司解決但未獲回應,嗣要求其進行清算將公司解散以結清股││ │ │款,該公司人員仍不予理會。另該公司目前係無人領導,坐││ │ │吃山空,在社會毫無存續價值,即便立刻解散,該公司恐鮮││ │ │有財產供投資人分配,投資人可說是血本無歸。 │├──┼──────┼──────────────────────────┤│55 │ H○○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56 │ 玄○○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57 │ Y○○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58 │ X○○○ │ 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59 │ B○○ │同意:該公司根本無在經營,一直挖空公司。 ││ │ │ │├──┼──────┼──────────────────────────┤│60 │ 宇○○ │同意:保利錸光電根本沒有在營運,只是一間空殼公司,坑││ │ │殺投資人。 │├──┼──────┼──────────────────────────┤│61 │根協股份有限│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公司 │ │├──┼──────┼──────────────────────────┤│62 │根林建設股份│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有限公司 │ │├──┼──────┼──────────────────────────┤│63 │ J ○ │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 │ │├──┼──────┼──────────────────────────┤│64 │根鼎建設股份│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有限公司 │ │├──┼──────┼──────────────────────────┤│65 │根固租賃有現│不同意:希望保利錸光電能繼續經營。 ││ │公司 │ │├──┼──────┼──────────────────────────┤│66 │ I○○ │不同意:我們股東權益受損,股金拿不回來,請別把該公司││ │ │解散,解散前能把股金要來。 │├──┼──────┼──────────────────────────┤│67 │ E○○○ │未具體說明同意與否,對於該公司解散事宜,本人認為嚴重││ │ │影響投資人權益,懇請貴院查明。 │├──┼──────┼──────────────────────────┤│68 │ A○○ │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 │ │├──┼──────┼──────────────────────────┤│69 │沛亨國際有限│不同意:(未說明理由)。 ││ │公司 │ │└──┴──────┴──────────────────────────┘備註:

股東有回覆意見者,其中同意者11人(編號1、2、8、33、45、48、49、54、58、59、60)、不同意者49人、重複陳報同意及不同意二種意見者4人(編號19、20、21、22)、未具體說明同意與否者4人(編號10、17、18、67)、表示無意見者1人(編號42)。

裁判日期:200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