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聲字第 1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79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乙○○

號代 理 人 許中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好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甲○○、赫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物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供擔保之保證書,為此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04號和解筆錄、保證書影本各1 件,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925號、95年度執全字第2676號卷核閱屬實,惟本院民事執行處已於98年2月2日以板院輔95執全洪字第2676號函檢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之保證書予聲請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竟再聲請發還保證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925號假扣押裁定,僅列頂好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甲○○為債務人,赫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上開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本件聲請返還之擔保物,其受擔保利益人應僅有頂好蒸餾水股份有限公司、甲○○2人,赫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受擔保利益人,本件聲請人將赫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列為本件聲請發還擔保金之相對人,其聲請於法未合,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0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