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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聲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87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8年度全字第3318號裁定准許後,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明雙方權益,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對相對人就兩造間給付工程款爭議,提出仲裁聲請,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8年仲聲忠字第120 號受理在案,此有商務仲裁聲請書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11月20日(98)仲業字第982570號函等影本各1 件附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建字第116 號訴訟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