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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婚字第 10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婚字第109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3 月21日結婚,婚後原告於97年

9 月3 日即因施用毒品至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詎被告亦於結婚不到半年離家出走,並染上吸毒惡習,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而確定在案,原告於98年6 月30日停止戒治處分返家後,始得知被告亦因前開毒品案件遭法院通緝,不知去向。兩造自結婚後均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婚姻有名無實,且被告亦因前開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嚴重影響家庭及原告權益,兩造婚姻已生有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

1 項第5 款、第10款及同條第2 項訴請離婚,並對於上開主張離婚之事由,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鈞院判決准予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在勒戒這段期間,原告母親住院的時候,是被告去照顧原告母親,過年期間也是被告去原告家打掃,小孩子都是跟原告家的人一起住,被告是22日被抓,目前在監獄執行,要執行到今年12月22日為止,原告進出勒戒所及戒治,第二次是因案被羈押7 個多月,被告都有等原告,被告不知道原告為何要離婚。在原告被關的這段期間,被告也把原告家裡及小孩顧的好好的。當初去辦理結婚,是為了去探視原告,而且幾乎每星期被告都去看原告,一直到被告沒有錢了才沒有去高雄看原告。被告並不是離家出走,是被告兒子把被告趕出去,還掐被告脖子。被告會吸食毒品跟原告有關云云資為抗辯。

三、查兩造於97年3 月21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為證;又原告主張婚後,原告即因施用毒品於97年9 月3 日至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而被告婚後亦染上吸毒惡習,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而確定在案,待原告於98年6 月30日停止戒治返家後,始得知被告亦因前開毒品案件遭法院通緝,不知去向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被告之前案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全國通緝紀錄表查明屬實,又被告業於99年4 月23日經通緝到案,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服刑中等情,亦有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佐參,被告就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未為反證之辯,是本院綜上事證,原告上開主張,已堪信為為真。

四、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兩造婚後,被告染有吸毒惡習,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法院於97年12月3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而確定在案,並自99年4 月23日起入監服刑至今,已如前理由所認,而原告於前開案件確定後,於98年6 月30日停止戒治處分返家後,始知被告亦因開毒品案件遭法院判刑通緝,並於98年10月6 日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此有本院收狀戳可憑,自未逾民法第1054條所規定之除斥期間。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提起離婚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雖併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第2 項為離婚原因,然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離婚事由,被告之行為既使原告得依法訴請離婚,而原告復已表明就所主張離婚之事由,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本院加以判決准予離婚,是就此部分本院即無庸再加審認,特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