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聲請所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召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8年2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美琳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