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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七)融民初字第三一六八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暨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二、前開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三、聲請人甲○○現住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