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廣西省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02)星民初字第
812 號民事判決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四、前開民事判決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四、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