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雖提出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2005)岳池民字第373 號民事判決書,惟未提出該判決之生效證明書,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6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僅於98年5 月11日向本院具狀陳報依大陸法院之法官告知該判決書是自動生效的云云,然迄未補正該判決之生效證明書,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