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甲○○籍設台北縣○○鄉○○路○○號6 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親即相對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鄉○○路○○號6 樓)因於96年7 月腦中風,目前不會說話,右側肢體偏癱,臨床診斷「腦中風合併失語症及右側肢體偏癱」,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認人可,其他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精神耗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4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甲○○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除李王有治(相對人之妹)、李王羨珠(相對人之妹)、林王寬治(相對人之妹)3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丙○○(相對人之長次子)、丁○○(相對人之三女)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親屬關係表1 件、戶籍謄本3 件、同意書6 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長子,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次子丙○○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4 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除李王有治、李王羨珠、林王寬治等3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親屬關係表1 件、戶籍謄本3 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聲請人到院陳稱:「(問:目前相對人狀況如何?)和當初聲請禁治產狀況差不多,中風、失智、躺臥在床,不會說話」、「(問:目前是誰在照顧相對人?)目前我們把她安置在桃園龜山祥安安養院」、「(問:相對人之照護費用由何人負擔?)我和我老婆」、「(問:日後打算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我」、「(問:為何要聲請本件?)相對人名下有房子,我們目前負擔有點吃重,想處分她名下不動產作為她的養護費用」等語(均參見本院98年5 月7 日非訟事件筆錄),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丙○○、丁○○等2 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
又丙○○、丁○○等2 人均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丙○○、丁○○之同意書各1 件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
丙○○ 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鄉○○路○巷○號三樓丁○○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二樓